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县城乡规划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修改、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各类构筑物(包括雕塑小品、户外广告牌、宣传牌、书报亭等)、市政设施及各类工程管线等工程的规划管理。
(四)指导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县级以上名胜古迹和风景园区的规划控制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开发规划。
(五)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选址和其他违反规划的行为。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体系;组织协调建筑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劳务合作业务。
(七)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县城供水、热力、燃气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征缴的监管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股牌子)。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关节能减排和信访等工作;指导县城建设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及纠纷仲裁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各类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信息和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劳动教育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全县建筑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所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城乡规划管理股。
1.负责城乡规划区内总体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依法调整城市规划、用地条件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类规划编制成果的归档工作;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等工作;参与查处违法选址案件。
2.负责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的审查和依法调整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放(验)线、规划的核实和验收工作;参与违反建设规划案件的处理工作。
3.负责市政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市政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和规划的验收工作;负责临时工程、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区道路绿化的规划和广场、游园、绿地的规划管理;指导县城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和城镇雕塑有关工作。
4.指导全县城乡总体规划,指导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全县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成果的技术审查、备案及规划咨询工作;负责全县村镇与风景名胜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评审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开发的规划;负责县级以上名胜古迹和风景园区保护、开发、旅游的规划控制工作。
5.负责建设项目有关规划的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负责组织规划业务审批会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会议;负责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城乡规划设计方案的公示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并监督管理。
6.拟订全县镇、村规划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目标考评工作。
(五)建筑管理股。
1.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核呈报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资质并监督管理。
2.审查报批全县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咨询单位的资质并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落实建筑工程主体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全县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建筑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3.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认证和推广应用;指导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的交流合作工作。
4.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负责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5.负责全县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装修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核上报;负责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监管工作。
(六)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股(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1.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和市政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2.负责县管道路、桥涵、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县管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排水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区内依附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项目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全县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政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监管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县市政建设行业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规范,参与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和交接。
3.负责县城供水、热力、燃气等工作;会同水利部门指导城乡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县城供水水质监管工作;指导全县供水、热力、燃气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监管工作负责城乡综合开发的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城乡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的管理法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