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6071900000030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保障中心 |
生效日期: | 2023-12-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自愿退出 |
睢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退出机制
1.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区分不同家庭的情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因住房、人口状况改变,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住房:
(1)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4)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 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8)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9)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3.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