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0400000105 | 发布机构: | 睢县自然资源局 |
| 生效日期: | 2025-11-0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睢自然资罚〔2025〕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睢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睢自然资罚〔2025〕6号)
睢自然资罚〔2025〕6号
当事人:徐**
身份证号:*****************
地 址:睢县董店乡皇台南村282号附一号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擅自在董店街道皇台南村东南侧、道路西侧基本农田内取土破坏种植条件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25年6月25日擅自在董店街道皇台南村东南侧、道路西侧基本农田内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徐**询问笔录一份,董店街道皇台南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皇**询问笔录一份,挖机司机冯**询问笔录一份,举报人***询问笔录一份,运输司机***询问笔录一份;
2.董店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2023年度睢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睢县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处置后);
3.现场勘验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7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将被破坏的93.5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予以治理。
2.对被破坏的93.5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处于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共计壹万零贰佰玖拾叁圆整(1029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决定书中所处罚款缴至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睢州大道支行,账号:94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电 话:1***************
地 址:睢县自然资源局院内北三楼
2025年8月4日
睢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