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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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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22000000004 发布机构: 睢县自然资源局
生效日期: 2024-02-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征地法定公告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睢县202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睢县202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睢征公告字〔20235

 

睢县202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31421号于20231010日批准,商丘市人民政府以商政土〔2023239号于20231229日转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睢县202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睢县202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二、征收目的: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落实睢县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该批次宗地位于城郊乡三里庄村委会三里庄村民组宗地位于城郊乡袁庄村委会袁庄村民组宗地位于城郊金庄村委会金庄村民组;宗地四位于城郊乡金庄村委会金庄村民组、付路嘴村委会付路嘴村民组,董店乡尤寨村委会尤寨村民组,涧岗乡铁佛寺村委会铁佛寺村民组;宗地五位于董店乡程寨村委会程寨村民组、涧岗乡铁佛寺村委会铁佛寺村民组;宗地六位于董店乡董西村委会董西村民组、马口村委会马口村民组、赵堂村委会赵堂村民组;宗地七位于城关镇东关东村委会东关东村民组、东关南村委会东关南村民组,城郊乡阮楼村委会阮楼村民组;宗地八位于城关镇东关东村委会东关东村民组,城郊乡三里庄村委会三里庄村民组;宗地九、宗地十均位于董店乡皇城寨村委会皇城寨村民组

四、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社保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途径

拟开发用途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

合计

其中

水浇地

果园

乔木林地

其他农用地

集体土地

城关镇

东关东村委会东关东村民组

2.5068

2.4783

2.0664

0.3374

0.0745


0.0285

66.30

按照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2.25

65.19

1、货币安置2、社会保障安置3、招工安置4、拆迁安置

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东关南村委会东关南村民组

0.0321






0.0321

城郊乡

金庄村委会金庄村民组

2.8869

2.4004

0.4913

0.1979

0.1660

1.5452

0.4865

付路嘴村委会付路嘴村民组

2.1686

1.7881

0.1408

0.2853


1.3620

0.3805

阮楼村委会阮楼村民组

2.3297

0.8210

0.1535

0.6651


0.0024

1.5087

三里庄村委会三里庄村民组

1.9171

1.9171

1.8425



0.0746


袁庄村委会袁庄村民组

2.2117

1.9099

1.8317


0.0515

0.0267

0.3018

董店乡

程寨村委会程寨村民组

0.5554

0.4932

0.4814


0.0005

0.0113

0.0622

董西村委会董西村民组

0.0754

0.0754

0.0754





皇城寨村委会皇城寨村民组

1.2543

1.2543

0.4285


0.8076

0.0182


马口村委会马口村民组

3.3835

3.0752

2.6255

0.0366

0.3840

0.0291

0.3083

尤寨村委会尤寨村民组

0.6019

0.4923

0.2509



0.2414

0.1096

赵堂村委会赵堂村民组

0.5095

0.5095

0.4925



0.0170


涧岗乡

铁佛寺村委会铁佛寺村民组

8.6259

7.5611

5.3311


1.8550

0.3750

1.0648

五、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进行补偿。

六、征收土地补偿时间、方式

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

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向所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联系电话0370-3083271。

特此公告。

 

202312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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