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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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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1600000006 发布机构: 睢县城管局
生效日期: 2024-04-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标准目录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裁量基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八条第三款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下,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上一千平方以下,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一千平方以上,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围墙,并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围墙、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围墙、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二)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采取覆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覆盖材料符合绿色环保要求;对已风化、破损达不到防尘效果的防尘网及时更换;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下,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上一千平方以下,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一千平方以上,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下,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上一千平方以下,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一千平方以上,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施工现场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和主要道路等进行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淋、冲洗等抑尘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下,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上一千平方以下,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一千平方以上,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六、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五)施工现场实行监督员、管理员、网格员联合管控机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监督员、管理员、网格员信息及职责;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未设置公示牌(监督员、管理员、网格员信息及职责的),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未设置公示牌(监督员、管理员、网格员信息及职责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七、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未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未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八、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七)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二次违法,或者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九、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条 建(构)筑物拆除,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外,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抑尘的洒水、喷淋等措施;拆除完成后,对**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三次以上违法。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一条 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单位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的,不间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五百平方内,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五百平方以上一千平方以下的,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占地面积一千平方以上,作业完成后未清理现场的,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三次以上违法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一、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一条 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单位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未及时回填的,进行覆盖;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内采取分段开挖,未及时回填、覆盖或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内采取分段开挖,未及时回填、覆盖或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二、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一条 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单位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因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晾晒土方的,可以在一定区域内晾晒,晾晒完成后或者在晾晒期间遇到产生扬尘的天气时,及时收拢覆盖。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内晾晒土方,晾晒完成后或者在晾晒期间遇到产生扬尘的天气时,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内晾晒土方,晾晒完成后或者在晾晒期间遇到产生扬尘的天气时,未及时收拢覆盖或未及时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施工工地内晾晒土方的,晾晒完成后或者在晾晒期间遇到产生扬尘的天气时,未收拢覆盖或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三次以上违法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三、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 50 米以下 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 50 米以下 300米以下的,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300米以上的,或者3次以上违法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十四、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项目,按照规定审查批准后,可以实行扬尘污染管控差别化执行机制。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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