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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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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1600000005 发布机构: 睢县城管局
生效日期: 2024-04-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裁量基准

来源: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能在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未能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路名牌、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整洁、完好;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制定道路临时通行方案,未经批准不准实施封闭、断行施工。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实施。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的,限期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清理,能在期限内清理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清理,未能在期限内清理的。

3.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4.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能在期限内拆除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未能在期限内拆除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未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临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第三款 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步梯。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清理、拆除,能在期限内清理、拆除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未能按期限清理、拆除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八、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城市核心区和城市主要道路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限期入地,暂不能入地的,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庆典、商贸、集会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活动结束后及时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保持场地整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十一、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十二、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采取防护、设立临时照明设施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动工。工程竣工时,应当恢复或者新建城市照明设施。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定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密闭围挡,保持临街立面整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定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四、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定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车辆进出道路实行硬化处理,进出口安装车辆清洗设施、设备,保持车辆清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下,车辆进出道路未实行硬化处理,未在进出口安装车辆清洗设施、设备,未能保持车辆清洁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上一千平方以下,车辆进出道路未实行硬化处理,未在进出口安装车辆清洗设施、设备,未能保持车辆清洁的,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定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五、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物料堆放整齐,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垃圾消纳场所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湿法作业等防尘、防污染措施;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上一千平方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六、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设置沉淀池,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和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上一千平方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七、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现场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和垃圾,平整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以上一千平方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或者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八、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拉扯、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九、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立面破损、污损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 遮阳蓬帐、防盗网、太阳能板、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志标牌。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清除。

处罚标准: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点):(一)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二)公共场地、城市游园绿地、城市水域和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的区域。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车站、医院、学校和幼儿园门口二百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处理场、公共厕所定期消毒灭害并建立台账,垃圾箱(桶)应当加盖(罩),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等虫害孳生。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废旧物品临时收购站(点)经营者应当设置围墙,采取覆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路名牌、门牌、电子屏、商业橱窗、信息栏、阅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保持清洁,无破损、掉漆,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照技术规范制作、安装。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法予以拆除。

三十、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予以拆除。

三十一、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运和处理。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应当施划时段性道路免费停车泊位。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树木、地面、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在树木、地面、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清除,能在期限内清除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清除, 未能在期限内清除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三十四、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宣传品、广告的,责令改正,没收宣传品,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留有联系方式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宣传品。个人不予处罚;组织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宣传品。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宣传品。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组织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建设,并处以该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道路及绿地、公园、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建设,能在期限内建设的。

处罚标准:处以该设施造价一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建设,未能按期限建设的。

处罚标准:处以该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建设,拒不建设的。

处罚标准;处以该设施造价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按期限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原价赔偿,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按原价赔偿的,能在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按原价赔偿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按原价赔偿的,未能在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按原价赔偿的。

3.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按原价赔偿的,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按原价赔偿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十九、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丢烟蒂、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一般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特殊废弃物;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九)从室内或者车内向外抛撒物品;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限期改正,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限期改正,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限期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焚烧面积三平方以下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焚烧面积三平方以上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且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拒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七)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且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八)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违反《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居民饲养犬只以及其他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犬只以及其他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

违法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且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以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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