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29 | 发布机构: | 睢县城管局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 |
睢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目录
1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2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等的处罚;
3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4 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罚;
5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6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处罚;
7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8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9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10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11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12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13 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4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15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处罚;
16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7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18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9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处罚;
20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
21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22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23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24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25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26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2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28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29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30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31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2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33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34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5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36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3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38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3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40 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