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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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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200000023 发布机构: 睢县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23-12-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管理

睢县财政局应急管理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睢县财政局应急管理预案

一、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2、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县乡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县乡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证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睢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能

1、县财政局作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2、县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由县财政局局长任组长负总责,各副局长任副组长。

3、县财政局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股室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股室根据局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三、预警监测和报告

1、预警监测

建立与县政府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2、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县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需要级以上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县政府向级以上政府报告。

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釆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县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财政局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县财政局办公室承接,财政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股室负责人或县财政局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四、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

1)县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室接到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2)县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2、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公共突发事件,可同时釆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影响的公共突发事件,可只釆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县财政或级以上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先釆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县财政局会同县税务局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县财政局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经县政府同意,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县财政负担有困难的,申请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4、财政支出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县政府审批。

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县财政负担有困难的,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5)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乡镇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的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6、资金拨付

1)财政安排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对乡镇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五、后期处理

1、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3)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3、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相关方案执行。

六、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县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党组会上讨论同意,报县政府后执行。

2、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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