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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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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1070000013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睢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23〕51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睢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7日

  

睢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

实 施 办 法

一、总则

为指导乡镇(街道)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豫财农〔2018〕203号)《商丘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商财农〔2019〕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

(三)农业灌溉定额指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单位面积的总灌溉水量。由县水利部门参考我省最新发布的农业灌溉定额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四)奖补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维修养护等奖补资金。

二、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

(一)精准补贴办法

1.补贴范围:精准补贴范围主要为种植小麦、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的定额内实际用水量。对农业水价调整到位、农业用水量未超灌溉定额、水费足额缴纳的用水主体给予补贴。对供水方与用水主体协商确定供水价格、签订供用水价格协议的,或其它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暂不给予补贴。

2.补贴标准:由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改革前后定额内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幅度,并结合灌溉成本变化情况、节水率、农民承受能力、当地财力状况等综合确定。

3.补贴方式:以灌溉年度用水量为补贴计算周期。每次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各行政村农民用水组织核实、汇总本组织用水主体当年农业灌溉定额内实际用水量,向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提出补贴申请。以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为单位,以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所辖行政村农民用水协会精准补贴金额后,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县水利局初审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

(二)节水奖励办法

1、奖励范围: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用水户,既包括水权主体的用水户,也包括随耕地流转获得用水使用权的其他用水户。

2、奖励对象: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积极推广节水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实现节水的用水主体。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或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其定额内结余的水量原则上不予奖励。

3、奖励方式:实行优先用水权奖励的方式。优先用水权奖励由县农民用水协会统一掌握分配。根据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提供的“节水数量统计表”,上报县水利局审核批准。

(三)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流程及标准

1.精准补贴标准:每年度灌溉周期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根据行政村用水组织汇总的用水户定额内用水量,进行统计核准,由县水利局依据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监测计量的用水量、用水主体缴纳水费凭证,审核用水主体的实际用水量、节水量,按奖补政策规定和奖补标准提出奖补意见,并对审核提交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财政局根据县水利局提供的奖补意见和相关资料,确定补贴资金数额,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为:正常灌溉年份农业用水每立方米补贴0.03元。

2.节水奖励标准:各行政村用水组织灌溉周期结束后,汇总“节水数量统计表”,经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初核后,报县水利局审核批准。县水利局在每年度用水前根据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上一年度用水节水率,分配给节水的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优先用水,乡镇(街道)农民用水协会分配节水行政村用水组织优先用水,行政村用水组织分配节水用水户优先用水,优先用水权按节水率由大到小排序。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应当依法依纪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三、附则

1.本办法明确的管理部门责任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因部门职责转换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根据职责转换和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2.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水利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睢政办〔2019〕5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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