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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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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1600000026 发布机构: 睢县公安局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居民身份证管理

睢县公安局关于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6 浏览次数: 【字体:

                                                                                                      睢县公安局关于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通知

第一百五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第一百五十 港澳台居民、华侨在我省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五十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第一百五十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五十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请领取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一百六十 居民身份证办理应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原因。对于首次申请办理的,登记为申领;对于证件有效期满、姓名、性别、民族变更及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登记为换领;对于出生日期更正、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登记项目错误的,登记为换发;对于因户口迁移、登记指纹信息等原因要求换证的,登记为其他原因换领;对于证件丢失的,登记为补领。

第一百六十一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民警应在群众监督下,对旧证做剪角处理(剪角位置为证件个人信息面左下角长宽各2.5CM处),确保视读、机读功能失效,并按程序统一销毁。对于群众提出的留存旧证作为纪念的诉求,可在剪角后交还群众。

 

第二节 审核、签发和发放

第一百六十二 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一百六十 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申领、补领、换领申请后,应当在相关便民措施承诺的时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六十 公民本人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现场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发放。

    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节 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第一百六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异地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领取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由受理地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

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受理,完成人像、指纹信息采集,并经当场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第一百六十 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异地申领、补领、换领申请后,应当在相关便民措施承诺的时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一百六十 省内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外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签发。不予签发的,应填写不予签发的具体原因。

第一百六十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向户籍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申报挂失,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后当场受理,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录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不得要求群众将丢失证件信息登报、上网声明。

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场比对指纹信息,严防冒名挂失问题发生。

公安机关各警种以及社会各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公安部相关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核查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利用该辅助核查手段防止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被冒用问题发生。

第一百七十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

收到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应当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

发还居民身份证,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第一百七十一 公民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发放。

 

 

第四节 其他便民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 群众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三次,从中优选满意照片。

第一百七十 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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