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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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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1300000083 发布机构: 睢县交通运输局
生效日期: 2025-03-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道路运输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二、实施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三、申报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申报材料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表或车辆转籍、过户证明(转籍、过户车辆提供)、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办理程序

1.收件:申请人提交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决定: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送达:送达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及时间

商丘市睢区(县) 中心大街与泰山路交叉口路南街道睢县政务服中心。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0370-8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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