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70000003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 |
民政局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
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32 | 县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索取或者收受申报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3 | 县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索取或者收受申报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4 | 县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报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厉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索取或者收受申报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