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80000004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睢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办理条件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县城市低保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315元;农村低保财政补助水平月人均A类236元、B类220元、C类204元。
四、申请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乡镇审核确认”的程序认定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经济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条件等信息。申请表中应采集其子女的信息,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材料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核查人员由乡(镇)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要将审核确认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存档。
4.县级民政部门是监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定期检查乡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做好资金监管。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时令: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七、咨询电话
睢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370-81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