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10000000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睢县民政局养老扶持补贴
根据商政办【2018】45号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1.各县(区)要将养老服务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试点敬老院,优先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2.对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进行调整。建设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8年起,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市对区适当补助;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分3年到位),租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分5年到位)。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从2018年起,每年年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市对区适当补助。为保证养老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降低机构运行风险,化解护养纠纷,凡主动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的合法单位,可以凭当年参保缴费单向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参保标准(即每年每床100元)予以补贴,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参保费超额部分由投保单位自行负担。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含省级)表彰奖励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政府政府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同级民政部门验收,取得许可并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规模和运营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每年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2023年扶持补贴资金正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