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800000087 | 发布机构: | 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
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1 | 公共服务 |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公示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 | 公共服务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3 | 公共服务 | 价格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4 | 公共服务 | 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5 | 公共服务 |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 | 1.《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6 | 公共服务 |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7 | 公共服务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8 | 公共服务 |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 《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9 | 公共服务 |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10 | 公共服务 |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办函〔2020〕1971 号):按照“统筹安排、分头实施”“谁编制、谁演练”原则,同步评估规划应急预案制修订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修订等工作流程,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市场监管重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础性作用。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11 | 公共服务 | 专利政策咨询 | 省市场监管局日常咨询服务。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12 | 公共服务 |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13 | 公共服务 |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14 | 公共服务 |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15 | 公共服务 |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16 | 公共服务 |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17 | 公共服务 |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18 | 公共服务 |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19 | 公共服务 | 消费者投诉受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0 | 公共服务 |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1 | 公共服务 |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2 | 公共服务 | 市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3 | 公共服务 |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4 | 公共服务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 国际消联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各省市区消保委(消协)组织开展好3•15宣传活动。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5 | 公共服务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6 | 公共服务 |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7 | 公共服务 |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和“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8 | 公共服务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29 | 公共服务 |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药监综〔2022〕26号)三、主要任务(三)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5.强化多部门治理协同。发挥药学科技社团组织、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用械用妆科学素养。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30 | 公共服务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31 | 公共服务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
32 | 公共服务 |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