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38 | 发布机构: | 睢县审计局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抽查计划 |
睢县审计局关于抽查计划的情况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 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的规定,我局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均需按程序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因此我局不适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