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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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数量限制 | 无 | 四办标志 |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最多到现场办事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网上支付 | 否 |
行使内容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
申请条件
单位提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关闭、停运申请。
设定依据
申请材料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办理流程
流程图预览
- 1收件时限: 0个工作日审批人: 窗口人员办理结果: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注意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标准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材料送达方式。 - 2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审批人: 环保局监察大队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标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受理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3审核时限: 3个工作日审批人: 环保局监察大队办理结果: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审查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章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出具审核意见。 - 4决定时限: 2个工作日审批人: 环保局监察大队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根据审核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审批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 - 5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审批人: 窗口人员办理结果: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审查标准
按要求领取或邮寄
审批结果
序列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结果获取方式 | 结果类型 | 领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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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申请表 |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申请表 | 窗口领取、邮寄 | 批文 | 申请人带有效身份证件 |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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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治污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闲置或拆除应该怎么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需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施拆除、闲置、关不、停运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