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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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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62 发布机构: 睢县商务局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睢县商务局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睢县商务局行政目录
行政职权名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商业预付卡备案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实施对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3、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规定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实施对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实施对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经营者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登记、档案资料等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对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和经营者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志为旧货。”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
实施机构流通发展股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八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下同)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实施对象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通过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获悉的违法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需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违法行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查阅、复制(含照片、录像、录音等)有关资料,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根据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查。
3.审查: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查内容包括:一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是证据是否确凿;三是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处罚是否适当;五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经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告知书上应明确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此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予采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企业和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以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实施对象水泥制品企业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通过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获悉的违法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需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违法行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查阅、复制(含照片、录像、录音等)有关资料,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根据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查。
3.审查: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查内容包括:一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是证据是否确凿;三是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处罚是否适当;五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经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告知书上应明确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此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予采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实施对象成品油经营者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3、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家电维修经营者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志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志。”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实施对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3、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家庭服务机构违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实施对象家庭服务机构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3、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投诉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对象家庭服务机构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3、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对象家庭服务机构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3、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对象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3、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的;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3、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对象餐饮经营者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
3、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实施对象洗染业经营者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立案: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
3、审查: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对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企业
申请材料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职权名称直销业服务网点设立方案的初审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3号)第十条第二款:“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二条:“第二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实施对象直销企业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决定: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依照法定职权,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2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地点睢县行政服务大厅商务局窗口服务电话0370-8112789
投诉机构睢县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投诉电话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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