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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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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 《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睢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凤城大道与西环路南500米)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suixian.gov.cn。本机关受理点: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凤城大道与西环路南500米);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370-8166220。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凤城大道与西环路南500米;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30(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476900;联系电话:0370-8166220。

●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应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附件处下载。

2、申请渠道

(1)现场申请。申请人填写《睢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睢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页面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0370-8166220)、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至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邮编476900。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0370-8166220)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4.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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