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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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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4200000002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4 废止日期:
文 号: 睢文广旅〔2022〕18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关于印发《睢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0 浏览次数: 【字体: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县内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睢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已经局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0日

 

 

 

 

 

 

睢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信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自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及人员推行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市场主体及人员包括依法申请成立或备案,在本县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县区域内未经申请成立或备案,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监管分级分类认定是指对市场主体及人员三年内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信息进行归集分类,通过信用信息审核、公示,按A级、B级和C级三种情况,分类管理,实行动态监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监管部门负责全县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睢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监管A级、B级和C级的标准。

第二章 市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

第五条 市场主体及人员信用监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及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市场主体及人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

第六条 市场主体及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其它反映市场主体及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市场主体及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政府信用平台中提取。

第七条 市场主体及人员的处罚信息包括:

(一)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案件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

第八条 市场主体及人员的信用监管信息记录周期为两年,即当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

第三章 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等级与评价标准

第九条 市场主体及人员连续三年未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纳入信用A级名录对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且发挥行业表率作用的,列入信用A级名录三年内发生一次本制度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列为B级三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本制度第七条所列行为的、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无证经营被查处的列为C级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条 列为A级的市场主体及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睢县人民政府网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准许市场主体及人员使用和宣传评定结果

(三)文化旅游市场执法监管部门减少对其行政检查频次,必要时以自查和书面检查代替行政检查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文化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扶

持。

(五)其它政策规定的优惠措施。

第十一条 列为B级的市场主体及人员,文化旅游市场执法监管部门定期对其发送信用风险提醒告知书,督促其进行信用修复每季度定期对其开展市场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列为C级的市场主体及人员,文化旅游市场执法监管部门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年对其进行一次以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二)进行信用风险提醒告知

(三)督促其前往相关部门进行信用修复

(四)列入重点监管名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 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信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提出本行业市场主体及人员信用A级、B级和C级名单。

第十四条 对提出的信用分级名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无异议的市场主体及人员进行A级、B级、C级认定。对符合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信用A级和C级市场主体及人员,认定结果需在政府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睢县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及人员的信用分级分类认定,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七条 纳入信用A级名录的市场主体及人员,发现

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由纳入部门移出信用A级名录,并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由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重新对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认定为B级和C级的市场主体及人员,自认

定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经审核

确认后,可以纳入信用A级名录。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评定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5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至2024430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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