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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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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50000004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睢县文化市场包容审慎监管 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关于印发睢县文化市场包容审慎监管

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两稳一保”工作部署,在全文化市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发展营造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文化发展强建设,按照《商丘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商法政办2022〕21)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丘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睢县文化市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2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3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4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5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6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7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8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首次被发现,且能积极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应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未造成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首次被发现,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5人的,且能当场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5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6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7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8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9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首次被发现,未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且主动整改和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

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1.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首次被发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个人擅自从事演出票务经营活动,首次被发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3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 元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附件4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首次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且社会危害较小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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