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王国营香油店
标题 | 睢县王国营香油店 |
提交日期 | 2020-04-07 |
内容 | 举报投诉信 被投诉举报人:睢县王国营香油店、地址:睢县农贸市场21-2商铺、电话:13781623834 情况说明 本人于2020年04月01日在柘城县惠济乡街道新天地购物广场消费购物,期间购买到的“王家香油-芝麻酱”250克、小作坊登记证号:豫食作坊(睢)登字(城)[2019]第(0039)号、生产日期:2020/03/10,保质期20个月、执行标准:SB/T10260-96)购买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涉案产品企业执行标准:SB/T10260-96,属于失效标准。 涉案产品属于未依法复审的标准,故属过期失效的标准,而该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企业审核标准,且根据国标、地标、行标审核变更为新的食品安全规定的执行标准 。且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附件:(购物小票、产品照片、外包装) 龙女士:17513216872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结日期 | 2020-04-14 |
回复内容 |
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转办件,件中显示投诉举报人龙女士投诉举报睢县王国营香油店生产销售的王家香油-芝麻酱标示企业执行标准:SB/T10260-96,属于失效标准。接到此件后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局执法人员到睢县王国营香油店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王家香油-芝麻酱标示企业执行标准为SB/T10260-96,该标准已被LS/T 3220-2017替代,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二、我局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龙女士处理结果,其对我们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表示已于睢县王国营香油店达成和解协议,愿撤回该举报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