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关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市本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及常见问题解答
一、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申请材料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具有劳动争议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可通过信息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供。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
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无需预约,工作时间段内即时办理。
2.窗口办理:
(1)服务窗口办公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丘市火车南站)二楼31号服务窗口
(2)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370-6067933
(3)服务时间: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
3.社银便民服务网点办理:可直接通过当地设有社银便民服务网点的银行网点进行办理。
(二)线上办理
1.“河南人社政务服务统一系统”;
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
3.“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4.通过手机APP如微信小程序“我的社保卡”中“失业就业和劳动人事服务”栏或通过支付宝首页“市民中心”栏下“社保”项申请;
5.国务院客户端主题服务社保栏、商丘便民网APP“社会保障”等申请失业金。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政策依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 24号)等。
八、咨询监督
窗口咨询电话:0370-6067933
监督电话:0370-3667798 2781086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不得采取虚构劳动关系、伪造相关资料欺诈骗取失业保险金。如发现有骗取失业保险金行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2.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创业或领取养老金的,要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待遇发放。
十、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有什么功能?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行政法规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预防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功能。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和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一样,都是政府强制行为,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
答: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4、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用人单位应该什么时间办理参保登记?
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应该在何地办理参保登记?
答: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目前,商丘市直事业单位和在商丘市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等可在市社保中心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在各县(市、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所在县(市、区)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五、用人单位有哪些途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答:一是可直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是可通过线上办理。参保单位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网 址:http:/ /222.143.3⒋ 121/porta1/),选 择 “单位办事通道” ,按规定流程办理登记、申报、查询社保业务。
六、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涉及如下资料:
1.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税收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登记表等。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单位参保登记办结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线上或线下申报应填写:《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新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以起薪当月工资标准填报;用人单位每年应据实申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七、目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至2024年年底。目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0.7%,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0.3%。
2、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核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缓缴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职工失业后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凭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领取失业保险金需什么条件?
答:参保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十一、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待遇核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对于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失业金标准上浮10%,即当地最低工资的90%计算。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市直、梁园区、睢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城市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其他县执行标准为1620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其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一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如何参加医保?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方式有哪些?
答:(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无需预约,工作时间段内即时办理。
2.窗口办理:
(1)服务窗口办公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丘市火车南站)二楼31号服务窗口
(2)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370-6067933
(3)服务时间: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
3.社银便民服务网点办理:可直接通过当地设有社银便民服务网点的银行网点进行办理。
(二)线上办理
1.“河南人社政务服务统一系统”;
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
3.“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4.通过手机APP如微信小程序“我的社保卡”中“失业就业和劳动人事服务”栏或通过支付宝首页“市民中心”栏下“社保”项申请;
5.国务院客户端主题服务社保栏、商丘便民网APP“社会保障”等申请失业金。
十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如何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凭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生前七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按照供养一人发给五个月,最多发给不超过失业人员本人生前15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按此款标准提高80%执行。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十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答: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省内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在营业执照发照日期起60日内,进行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申报,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与一次性创业补助(标准为5000元)一并发放。其审核标准为失业人员应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一致;实地核查的地点应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点一致;实际经营范围应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