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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解读

来源:商丘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2-07 15:07:34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商丘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中明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2020年9月23日河南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同时,河南省安委办、减灾办、防委办联合下发的《2020年度省辖市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中要求:“市级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火灾事故调查制度机制,严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为此,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起草了《商丘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拟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印发执行。

  二、《规定》出台的主要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划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四、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构成与职责

  调查组由市县两级政府决定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邀请纪委监委参加,聘请专家参与;成立程序为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并指定调查组组长;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5项职责,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回避原则。

  五、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的主要对象

  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当地政府和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公职人员,以及行政村(社区)干部。

  六、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的调查、划分和追究

  综合分析、科学判定事故直接原因,在此基础上查清间接原因,认定火灾性质,依法调查火灾事故责任。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按程序移交移送有关部门。

  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批复和整改评估

  火灾事故调查组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须延长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且延长时间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按程序报审、报批和公开。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开展整改评估工作,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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