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解读回应>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商丘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12-24 15:17:5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务院、省政府、各地市均出台了征收管理办法,我市于2015年出台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商政〔2015〕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到期。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城市管理的新情况、新要求,需对《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我市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主体

  受市财政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收主体。

  四、征收标准

  凡在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地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

  五、减免程序

  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减免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审核后办理。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扩大了征收范围。征收区域由“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调整为“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征收建设项目面积由“地上部分”调整为“地上和地下部分"。

  二是明确了征收标准。地上部分征收标准每平方米90元不变,水、气、暖征收标准略有调整,其中,供水由每平方米5元调增为12元,供气由每平方米13.5元调减为10元,供暖由每平方米30元调减为26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每平方米60元,不再明确分类征收标准,由政府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调整了征收节点,由“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调整为“首次验核放线前缴纳"。

  四是进一步优化了减免程序,由原来的3个环节减少为1个环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审核后直接办理减免,市财政局不再审核,市政府不再审批。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