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睢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睢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对进一步完善我县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2016年我县发布了《睢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进了我县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了储备粮管理,粮食储备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明显增强。但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原“睢县粮食局”已经变更为现在的“睢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睢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粮食执法职能也划归睢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新的改革要求,2024年9月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立法依据
《办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1〕20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2〕38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38号)、《商丘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商粮〔2020〕5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储备运营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了政府储备运营主体的职责,即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工作,并分别在相关条款中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
二是严格落实政府储备计划管理。《办法》强调对政府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对政府储备计划制定的程序、内容、类型和完成报告环节进行了规定。
三是确保政府储备储存安全。《办法》强调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确定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次对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规定和禁止性行为作了规范,明确承储企业要将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者租仓储存。《办法》要求政府储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对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补贴、贷款利息,动用发生的差价、损耗损失等进行了规定。
四是完善政府储备轮换机制。《办法》规定,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优先安排轮换储存时间较长或者接近不宜储存的地方政府储备。严格轮换架空期管理,政府储备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把好质量关,要求收购、轮换入库的政府储备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销售、轮换出库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储备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追究。《办法》对政府储备依法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增加了承储单位从事县级储备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承储合同。
解读单位:睢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
解 读 人:刘煜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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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睢县规划馆三楼粮食收购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