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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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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0400000007 发布机构: 睢县妇幼保健院
生效日期: 2023-12-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医疗秩序

患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妥善处置医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维护本院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四、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理想的治疗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患者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二)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三)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注意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五)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六)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七)对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的安全负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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