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要闻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睢县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 分担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睢县金融工作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10:54:05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关于印发睢县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

分担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睢县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睢县金融工作局                  睢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

 

 

睢县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和《商丘市金融工作局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工信局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丘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商金文〔2020〕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均可开展。

第三条 按照互惠共赢、自主自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及县财政局签订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补偿条件、风险控制、追偿措施、退出机制等事项。

第四条 单户在保余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出现风险,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原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县级财政分别按照50%、15%(具体按中原再担保公司与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再担保合同》执行)、20%、15%比例,承担责任。

经审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财政不予补偿。

(一)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或开业未满一年的;

(二)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三)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未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四)未落实贷款(融资担保)合同约定的放款(融资担保贷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五)不符合融资担保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等非主业经营活动;

(七)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及时向中原再担保公司进行备案的;

(八)本办法项下业务发生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按贷款行规定进行追偿的;

(九)合作银行未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并行审批、未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

第五条 融资担保贷款利率由企业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不得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加50个基点;担保费率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再担保费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中原再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再担保费原则上不高于担保金额的3‰。

第六条  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模式项下业务要求银行信贷无抵押条件,政府性担保公司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无实物抵押反担保条件,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新型质押为反担保条件的除外。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融资担保贷款发放后,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原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借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共同追偿期内可以归还贷款的,由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原再担保公司跟踪督促借款企业及时还款。

第九条 本办法项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代偿率(该年度所发生的此项业务的到期出险总额/该年度在所有合作银行发生的此项业务总额)超过5%时,县级财政不再就该超出部分的出险额予以相应比例补偿。同时,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也应当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各方就代偿发生原因及合作事宜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对合作银行的代偿发生后,向县财政局、县金融局及中原再担保公司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尽职调查材料、代偿补偿申请书、融资担保协议、融资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代偿债务追偿措施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金融局及中原再担保公司核对确认申请代偿补偿项目信息。对于确认无误的代偿补偿项目,按相应比例分担补偿责任,按季度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的净收入,应当及时按相应比例归还合作各方。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合作银行不得因纳入风险分担机制调低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贷款额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应当优先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倾斜。

第十四条  以应收账款、应退税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融资担保业务,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取消合作银行20%的风险责任,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并对代偿补偿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有弄虚作假、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风险分担资格。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负责确认贷款代偿金额,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调整信贷人员的考核机制和追责机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是指在全县范围内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全县范围内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型企业提供协议约定限额内的融资担保贷款产生的代偿风险,在合作银行确认发生代偿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损失,扣除合作银行协议约定比例分担金额后,由县级财政、中原再担保公司按协议约定比例予以分担。

(二)小微企业,是指在睢县范围内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三农”企业,是指在睢县范围内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农企业及合作经济组织或户籍所在地为睢县并在睢县生产经营的农户,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列明的农林牧渔类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