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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睢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29 11:34:19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睢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329 

 

 

睢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

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地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场配置,落实中办、国办“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切实做好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打造法制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以高品质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扎实推进睢县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现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总体目标。

二、适用范围

(一)睢县范围内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土地(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适用于本实施方案。

(二)睢县范围内已入库或者是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有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现有程序进行。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文物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可不进行文件勘探:

1.老厂区、老城区等翻建改造项目,无需动土建设的;

2.已提供划拨用地现状办理出让手续,无需动土建设的;

3.规划明确宗地地上建筑物按现状保留,无需动土建设的;

4.规划建设城绿地的;

5.其他可不进行文物勘探的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和年度考古经费预算。

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对拟出让(划拨)的土地,相关部门组卷报批前向文物部门提供土地出让(划拨)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文物行政部门据此研究制定考古勘探计划,提前组织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二)土地清表。

出让土地所在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清表。拟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土地清表。土地清表达到考古勘探条件的,方可申请考古勘探。

(三)考古报请。

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前,由政府或拟划拨用地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或网上在线办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1.文物主管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后,24小时内将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任务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委托单位衔接,进行实地考古调查,达到考古勘探条件的,签订考古勘探协议;委托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考古勘探费用,为考古勘探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考古勘探协议报送双方主管部门。

2.考古工作单位应按照规定30日内(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不包含在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因工程规模巨大确需延长的,按程序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工作时限由考古发掘单位根据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与委托单位共同商定。

3.考古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依据考古勘探结果由文物主管部门出具文物行政许可批复意见;发现有文物埋藏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按照程序上报,批准后,委托单位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支付考古发掘费用。发掘结束后,文物主管部门依据考古发掘报告出具文物行政许可批复意见。

4.因土地自然状况或其他因素,无法实施全面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对项目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下文物遗存,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商委托单位处理解决。

5.考古勘探工作中有重大发现确需原址保护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城乡规划。确需搬迁保护的,按照相关程序上报批准后,搬迁保护所需费用报政府研究解决。

6.已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储备入库的意见书。

(五)土地入库。

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完成考古工作证明作为土地储备入库的要件之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文物主管部门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保护要求,在土地储备入库时列明。

四、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1.负责向文物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配合文物部门编制考古勘探计划。

2.文物部门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完善土地入库手续。

3.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对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其用地规划。

(二)文物主管部门

1.负责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要求,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3.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土地入库意见书。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告知文物保护要求。

(三)财政主管部门。

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进行合理预算,按期拨付。

(四)辖区政府。

1.配合文物部门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负责拟入库土地征收,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清理等)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3.对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条件的,向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协议。

4.负责拟入库土地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净地”入库制度,辖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增强服务意识,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深入研究、开拓创新,有效助推考古前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助推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建立制度,严格流程。各部门要紧密协作,建立全考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良好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新的考古工作程序和要求,定期召开考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储备土地入库考古前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注重统筹,确保落实。辖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以本实施方案为抓手,切实加强对考古前置工作的统筹,加大对考古前置工作的支持,有力推动文物考古的前置工作开展,努力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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