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要闻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睢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纠错赔偿制度》的 通 知

来源:睢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3-19 00:20:52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睢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纠错赔偿制度》的

 知

 

各乡镇自然资源所、产业集聚区自然资源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不动产登记纠错赔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9日

 

 

 

不动产登记纠错赔偿制度

 

为更好地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产权登记和交易,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切实执行“合理审慎”“有错必纠、有损必赔”的纠错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适用本制度予以矫正和赔偿,但以下情况外:

(一)登记完成后,由于出现了新事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不属于登记错误;

(二)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的和申请登记的内容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地证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不涉及各登记机构错误或遗漏的;

(四)已通过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赔偿的。

二、赔偿方式

不动产登记中心自身过错造成登记错误和权利人损失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纠正赔偿:

(一)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单方造成错误,损害轻微而权利人同意更正的,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更正登记,限时0.5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少对权利人造成的不便;损害较大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报请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由承保的保险机构予以货币赔偿。同时,局纪检室、督查室调查错误登记的全过程,对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二)对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根据申请材料登记而权利人认为登记错误的,由权利人申请行政复议,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行政复议结果重新予以登记和货币赔偿;

(三)对由多方主体共同造成的登记错误,根据责任推定有关文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予以更正登记或货币赔偿。

三、赔偿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以更正登记予以纠正错误的,应配合提交更正登记申请材料,直接由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

(二)申请货币赔偿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纠正和赔偿,局受理并进行后续处理

(三)纪检室、督查室应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核实情况,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形成报告报局党组

(四)局党组研究认定登记错误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启动更正程序,对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书十日内送达权利人。

(五)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将权利人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调解书,及错误登记相关资料移交承保的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权利人赔偿金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