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法院印发《睢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睢县人民法院
印发《睢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各部门:
现将《睢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案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睢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日
睢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办案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有序的原则,规范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兼顾案件质效,强化执行的分权运行,坚持分段集约与承办人员主办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三条 执行案件立案时间、承办人员、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信息应当根据要求输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执行流程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可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五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应当连续不间断进行,除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外,各个环节均应当按照时限和工作要求予以落实。
第二章 案件的分类
第六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繁琐案件、金融执行案件三类。
第七条 简易案件是指无需处分财产就能办结的案件,执行时限为2个月,包括以下几类:
1、可快速处理的小标的案件。
2、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案件。
3、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
4、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5、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6、其他在2个月内可简易快执的案件。
第八条 繁案是指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性强制措施才能实现债权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2、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案件。
3、社会矛盾大、执行标的10万元以上及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4、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5、在2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金融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为金融机关的案件。
第十条 执行局下设:1、执行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朱翠芝负责);2、速裁执行团队(申震负责);3、金融案件执行团队(余伟方负责);4、繁琐案件执行团队(王海涛负责);5、基层法庭执行团队(四个基础法庭各设置一名执行团队长)。
第三章 案件的流转
第十一条 执行局在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设立诉讼保全专职人员,负责对保全案件的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向立案庭签收,并负责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录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执行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对案件信息输入、初次执行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的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完成后,由综合团队将案件再分配给执行团队。
1、各承办人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进行核实;
2、各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查封车辆、房产,若需查封,将卷宗材料交到综合团队,由综合团队制作查封裁定书,并完成查控。
3、各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4、各承办人应及时关注网络查控,发现财产的及时冻结。
第十四条 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简易案件,速裁执行团队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支付宝等财产的执行,并及时执行完毕。
对查封并控制的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等繁琐案件,2个月内不能结案的,依法及时评估、拍卖。
第十五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期满三个月后,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恢复执行案件的立案先由执行局长严格把关,再结合立案庭予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符合恢复执行规定决定恢复执行的案件。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需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案件。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需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案件。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5、其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需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
恢复执行案件立案后,原则上由原案件承办人继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结案。
第十七条 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后每满6个月,由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列出清单,交由恢复执行案件团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227条提出异议的,经执行法官审查认为构成异议立案标准的,应立即复印卷宗,在当日转交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团队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卷宗移送至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九条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