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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脱贫组〔2020〕55号 睢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睢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脱贫攻坚指挥部 发布时间:2020-09-30 10:05:5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睢脱贫组〔2020〕55号

 

睢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印发《睢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睢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睢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20年9月30日


睢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扶贫资产效机制,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实现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号)、《商丘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脱贫组办〔2020〕1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睢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2016年以来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帮扶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产业发展、扶持贫困户等方面所形成的扶贫资产。

第三条 以保值增值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监督到位为原则,建立公开高效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及资产产权归属

 

第四条 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收益性扶贫资产、扶持到户扶贫资产和资产收益分红、债权和股权等。

第五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村组内饮水管网、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村组及组内道路、路灯、公厕、垃圾池、排污设施、文化广场、舞台、村活动场所、文化体育等设施设备,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

第六条  收益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设施农业、养殖、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扶贫车间、生产设备、温室、大棚、保鲜库、厂房等增收盈利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七条  扶持到户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户补助危房改造、饮水设施等形成资产。

第八条  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保底分红、阶段持股的债权和直接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注册形成的股权;依法属于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通过与市场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股权的直接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照差异化原则,进行二次分配使用,并进行公示公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厘清资金台账、开展清产核资、资产确权登记、建立固定资产账目、资产公告公示的实施程序进行。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使用的指导、统计和核资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入账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按照形成的扶贫资产实际和“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护、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预防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并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进行过程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资本责任和风险,依法按合同约定支付扶贫收益。

第十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等村集体享有扶贫资产资本收益权。扶贫资金投入规模要与项目带动效益匹配,按照精准原则,村级扶贫资产资本的收益分配,要制定受益分配方案,实行二次分配,要体现差异化,不得平均分配,通过设置差异式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临时救助等举措,大部分收益用于关联贫困户,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来划分等次,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

 

第四章  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扶贫资产管护工作,睢县成立扶贫资产管护领导组,指导、监督和管理扶贫项目的运行管护工作,对项目运行管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六条 按照确权管护的原则,睢县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分别为乡镇政府和县直项目实施单位,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护责任,加强扶贫资产管护领导,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成立运行管护组织,采取切实可行运行管护措施,对扶贫资产运行管护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积极探索推行新形势下扶贫资产运行维护新机制,巩固提升项目实施成果,确保项目工程发挥最佳的效能,全面提升脱贫成效和质量。

 

第五章  扶贫资产运行管护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确权移交后,管护主体,选定管护人员、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狠抓落实。

第十八条  管护员的条件:一是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精神病人、重症残疾人等不得从事公益性岗位管护工作;二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三是热爱脱贫攻坚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四是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对项目管护工作认真负责;五是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处处以集体利益着想,敢于同破坏项目工程分子做斗争;六是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七是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八是群众公认,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第十九条 对管护员的任务:对管护员实行定岗、定段、定目标,管护项目工程,做到“三管”(管人、管车、管牲畜),"七护"(护路、护井、护站、护河、护绿、护桥、护林等),“一查巡”(坚持日查夜巡)。

第二十条 设立差异式公益岗位,村委与管护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管护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村委负责考勤在岗情况,县乡运行管护领导组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管护良好,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做好公示公告,对管护员的选定、职责、工资发放等环节都要进行公示公告,提高运行管护工作的透明度和保障群众的监督权、知晓率。

 

第六章  建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资本统计管理台账,完善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股份合作及独资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要优先满足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或带贫益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需要。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资本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和偿还扶贫资产资本。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经营机制,县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重大事项,要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等重大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方案,采取四议两公开的方式决定,报乡镇政府批准签订正式合同并备案,采取村账乡管的方式,以村为单位设置资产经营管理账目。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所需经费可从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收益中解决,也可由县乡级自筹资金解决,有效保障公益性岗位管护人员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和扶贫资产及时维修。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贫困户,由贫困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县级扶贫资产的变卖、报废、变更经营权、变更收益标准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变更;乡村级扶贫资产的变卖、报废、变更经营权、变更收益标准等重大事项等必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政府研究审批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资本,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本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扶贫资产资本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努力消除各种导致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不利影响。

 

第七章 完善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基础项目组和产业组要根据资金来源,指导部门和乡村三级分别建立统一的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登记造册。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厘清权属关系、做好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资本台账要详细登记资产的资金来源、建设年度、资产名称、项目建设地点、产权归属、规模型号、规模数量、资产总值、管护责任单位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对各级已经作出审查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资本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

第三十条 县乡村三级对扶贫资产资本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钱物平衡。必要时,县审计局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指导乡村和经营主体搞好扶贫资产资本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资本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作出处置,必要时县审计局或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出处置依据,处置结果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扶贫资产管理经营情况过程必须公示公告,确保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非法改变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扶贫资产资本所有权的、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资本登记或者资产评估、低价处理扶贫资产资本的、因不作为或不担当造成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第三十五条  县直相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确保扶贫资产有效管理,良好运营,持续发挥效益明显。

第三十六条 积极宣传,树立群管群护意识,抓典型,树样板,开展评比,促进扶贫资产管护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睢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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