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取消排污费征收职权的公示 来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9-11-08 09:28:34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之规定,我局已没有排污费征收职权。 特此说明 2019年11月8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