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睢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睢政〔2018〕17 号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8年睢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2018年睢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3日
2018年睢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扶贫、发改会同教体、卫生、民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城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下达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按照《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规定的资金整合范围,全额纳入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适用范围,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社会公共服务等项目。县财政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加大本级财政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和财政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把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社会公共服务等项目。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六条 按照“规划先行搭平台,政府统筹定目标,分工负责抓落实”的要求,项目单位负责测算年度预计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的来源及额度,并制定年度任务清单、整合清单及绩效清单,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及项目资金拨付审核等。根据县级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具体部门分工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分年度、分类型建立项目库,精准确定实施项目。
县农产中心:负责产业扶持、村集体经济收入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的初审及前期准备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安全饮水、高标准农田等项目的初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道路、危桥等项目的初审、前期资金积累及建设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经济发展等项目的初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危房改造等项目的初审和前期准备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驻村帮扶、宣传栏等项目的初审和前期准备工作。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文化器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视户户通等项目的初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等健康扶贫项目的初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农业畜牧局:负责畜牧养殖等项目的初审和前期工作。
县委农办:负责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的初审和前期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落实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按照报账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贫困户参保项目的预审、前期以及建设工作。
县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贫困村通宽带工程及科技扶贫项目的预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电商扶贫项目的预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贫困村土地整理项目的预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政府兜底、医疗救助等项目的预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贫困村环保项目的预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农机局:农机补贴等农机扶贫项目的预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教育扶贫工程项目的预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民宗委:负责在贫困村实施民族事务项目的预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妇联:负责“巾帼扶贫工程”等妇联项目的预审及前期准备工作。
县残联:负责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项目的预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电网改造的预审、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旅游产业项目的预审、前期准备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乡镇:负责项目谋划、制定方案、申报、前期准备及建设工作。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复的年度项目扶贫计划,及时编制资金文件,做到项目与资金的无缝对接,严禁资金等项目。扶贫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和专账核算制。
第八条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由县扶贫办依据脱贫规划和脱贫攻坚项目任务清单,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和补助到人到户项目),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报备的方案组织实施年度扶贫项目。
第九条 按照扶贫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要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进一步优化报账资料审核流程,按照项目进度,及时审核办理报账拨付业务,提高报账拨款效率。
(一)项目实施。县发改委、扶贫办根据项目单位编制申请的本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对照本县脱贫攻坚规划,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概算、项目效益分析等方面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核查,实行集中评审论证,评审后进入项目库,依据入库项目,结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后批复扶贫项目及其资金规模。项目单位接到项目批复通知,立即启动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
(二)预付项目工程款。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并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报账资料。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据据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30%的工程款。
(三)阶段性报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项目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规范的工程建设合同,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约定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账资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四)竣工报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县审计局要制定具体明确的扶贫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决算审计、评审资料清单和报审程序,提前告知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要及时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告知扶贫资金报账流程图,列出报账所需资料清单。对建设内容复杂、项目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在审计、评审力量不足时,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及时对扶贫项目预算、结算决算进行评审,限时(7个工作日)办结。项目单位待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申请支付审计决算总金额97%的工程款。
(五)质保金拨付。认真执行留置质保的相关规定,按审计审定总价的3%执行,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项目单位申请资金,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复验,经复验合格后,财政部门及时将质保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工作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
财政部门把年初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攻坚期内,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上级下达的指标文件中,凡注明有“可统筹使用”的或纳入中央和省财政统筹整合范围目录的资金,全部统筹整合为扶贫资金,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扶贫攻坚计划和项目库安排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实际和项目实施要求指派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县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将纳入我县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将整合的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持、公共服务等项目,扶贫资金实行集中投入、综合打造,提高统筹整合资金减贫脱贫整体效益。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项目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九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财政部门要加快扶贫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对已经筛选论证纳入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县级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批量进行评审。对临时确定的项目投资预算,要及时评审,限时办结,对零星、分散的扶贫项目投资(扶贫资金预算投资额2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单位或乡镇审定,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加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县扶贫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执行施工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限额标准。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县级不得低于50万元,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低于5万元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乡镇、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以上限额标准经省政府同意需要调整的,按照新制度的标准执行。
对实行公开招标的扶贫项目,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缩短招标申报、排队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招投标手续,对具备打捆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投标,以提高扶贫项目招投标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要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问题,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将验收人员转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项目单位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自觉接受县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十一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按照省市绩效考评制度要求,积极准备绩效考评资料,按照时间要求认真开展自评,逐级向上级扶贫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并对提供的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8.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9.不按项目计划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项目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3.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4.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委监察委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现行扶贫资金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修订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