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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民政局精准扶贫政策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5-15 14:49:15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睢民〔2017〕8号

睢县民政局精准扶贫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确保扶贫扎实推进,结合民政实际,特制定如下精准扶贫政策。

一、农村低保

1.申请条件:凡是具有我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3150元的,可申请农村低保。

2.申请流程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对乡镇审核后上报的相关材料统一进行审批,将审批后的低保对象在各村委会再次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纳入保障范围。

3.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月补助标准142元。

二、城乡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

2.救助材料:一是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二是个人申请; 三是身份证、户口簿、低保、特困人员(五保)、优抚证复印件。四是出院证、入院证、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五是新农合及城镇医保报销清单(未参加新农合及城镇医保提供原件)。六是医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

3.救助流程向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把关,手续完备后报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中心。医疗救助中心对乡镇上报材料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4.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住院出院后,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合规费用的70%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元。因患慢性病的九大病种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门诊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年内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

1.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救助流程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调查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救助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7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500元,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60元。
    4.终止供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终止供养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是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1.申报条件:据有我县户籍,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或本人享受城乡低保的困难残疾人均可按条件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原五保对象)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申请程序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残疾证、农村信用社存折、享受城乡低保凭证等相关资料。

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报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对收到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对各项信息准确无误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收到的复核申报材料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元。

4.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一是残疾人死亡的;二是残疾人户籍迁出的;三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是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五、孤儿救助

1.申报条件:具有我县户籍,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申报材料:一是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照片;二是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三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供法院出具的失踪判决书);四是孤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孤儿和生父母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程序监护人向乡镇民政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县民政局将复核通过的孤儿材料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审核市、省民政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纳入保障范围。

4、救助标准:每人每月700元。

六、临时救助

1.申请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予以临时救助。

2.申请、审批程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患病证明、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临时救助的标准:乡镇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的原因和实际状况,按照我县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可以按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应当相同,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一次,个别特殊情况需二次救助的,由乡镇审核后,报民政局审批。

4.不予临时救助的:一是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二是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是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四是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五是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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