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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财政局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制度规定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5-15 14:46:04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睢财〔201756号

睢县财政局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全力支持睢县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制度规定:

 

第一章  睢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扶贫、发改会同各乡镇政府及教育、卫生、民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城管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下达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按照《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规定的资金整合范围,全额纳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适用范围,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社会公共服务等项目。市县财政资金也按照规定全额纳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适用范围,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社会公共服务等项目。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规划先行搭平台,政府统筹定目标,分工负责抓落实”的要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年度预计涉农扶贫资金整合的来源及额度,并制定年度任务清单、整合清单及绩效清单,负责项目申报终审、项目实施及项目资金拨付审核等。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等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落实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整合资金划拨及项目资金拨付工作。按照报账制有关规定,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材料清单,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加强资金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操作程序

第六条  按照县及县以上确定的整合范围,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县以上整合目录中对应资金,经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研究同意后,将指标下达给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专账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七条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

由县扶贫办依据脱贫规划和脱贫攻坚项目任务清单,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方案(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和补助到人到户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投资方案,将相关整合资金在资金使用单位或财政局各股室专户中调剂使用。

    第八条  按照扶贫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报账制要求,财

政及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报账资料审核流程,按照项目进度,及时审核办理报账拨付业务,提高报账拨款效率。

    第九条  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管系统及县乡财政部门要发挥资金监管的职能,全过程监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扶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省、市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凡注明“可统筹使用”的,一律统筹整合安排为财政扶贫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扶贫攻坚计划和项目库安排实施项目。

    第十三条  整合的扶贫资金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实际和项目实施要求,指派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

龙头放水”的总体要求,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攻坚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持类、公共服务(社会发展、公益事业)类等项目,集中投入,综合打造,提高统筹整合资金减贫脱贫整体效益。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

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

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  睢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十九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十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二十一  扶贫资金是指《睢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二十二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二十三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二十四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

目实施结果等。

    (三)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二十五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县乡两级公告公示工作,经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安排协商一致后,由县乡财政部门将资金的分配、安排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

    (二)县公告公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三)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

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四)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看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二十六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通过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通过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十七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二十八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二十九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闻人可在答复期满后l 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 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三十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章 睢县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十一  为进一步加快扶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现就加强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的相关涉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等)管理制定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后,当日书面告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接到资金告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安排意见书面告知县财政部门;对于论证充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和季节性较强的项目,上级资金下达前,在预计的统筹资金额度以内,可先行组织实施,待资金下达后,具备报账条件的,立即拨付资金。

三十三  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扶贫项目的评审,优先评审。受理扶贫项目评审资料后,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审需要的主要材料齐全),立即进入评审程序,原则上预算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结算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对于工程复杂、投资额度大的扶贫项目,原则上预算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结算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受理当日一次性书面告知业务部门需补充的评审资料。对于同一类项目,原则上实行集中评审,节约评审时间。

三十四  对于需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扶贫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具备审批条件的,受理后2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受理当日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三十五  (一)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财政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及时拨付合同总价30%的启动资金。

(二)实行阶段性报账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实行阶段性拨付工程款,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五次阶段性报账,第一次预付工程合同总价30%工程启动资金,第二次拨付工程合同总价60%的资金,第三次拨付工程合同总价80%的资金,第四次拨付工程审计决算价97%的资金,第五次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审计决算价3%的质保金。小额项目实行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三十六  在具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必备要件和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报账程序、压缩报账时间,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工程开工后,财政部门要主动为报账单位提供报账所需资料清单,以便项目单位提前准备报账资料;具备报账条件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不具备报账条件的,受理当日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限期完善手续,支付资金。

     三十七  充分利用扶贫资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时分析资金滞留原因,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的措施建议。县财政监督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所辖单位和乡镇30%的比例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要按照“资金一笔一笔审核”的要求,对扶贫资金进行逐笔逐项审查和监督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

第四章 睢县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八  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我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一笔一笔审核”的要求,做到零差错的目标,对扶贫资金进行逐笔逐项审查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九  财政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确定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范围和内容、年度和对象。

2.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确定检查时间和项目,并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应在法定人数2人以上。

3.按法定时限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4.实施检查时,检查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

5.检查结束,应及时按要求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并由被检查单位加盖印章、单位负责人签字,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政违法事实,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检查组长进行初审,之后报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  财政监督检查相关时限:

1.监督检查股实施监督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领导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监督检查股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回复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一  处理与决定:

1.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检查组提交处罚处理决定,报局领导审核签字后,及时下达处罚处理决定书。

2.监督检查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被检查单位对处罚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在复查或复议期间,原处罚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4.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时,如需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曝光警示的,报经局领导审查同意后,交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警示。

第四十二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检查程序或者擅自删改检查方案;

2.侵犯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3.故意串通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

4.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6.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检举人的情况;

7.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  财政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依据:

1.《中国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实施意见》(预发[2011]2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

3.《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

4.《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 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豫财农[2016]194号);

5.《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4]29号);

6.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办法。    

第五章  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  为加强扶贫项目管理,优化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流程,切实解决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缓慢问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制定如下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  加强项目库建设

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质量直接决定了项目组织实施的质量和效率为突出项目库高标准建设,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抓好规划组织协调,成立项目库管理小组,专门负责项目的谋划及入库工作,提前规划准备,加强项目评审论证,规范各环节业务办理规程,确保项目入库质量管理,做到随需随用围绕“报、核、审、评、批”五字工作法,按程序进行谋划申报、准确核查、初审入库、精细评审、研究审批,形成项目库建设制度化、系统化的管理机制。

   (一)谋划申报

1.乡镇对上报脱贫项目需求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县发改委、扶贫办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组织乡镇及相关部门提前做好下一年度扶贫项目的谋划准备工作,根据项目类别和责任分工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脱贫攻坚项目申报指南和标准文本。

    3.乡(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各乡(镇)贫困村规模、脱贫需求、脱贫任务量,由乡镇党委、政府召集各贫困村实地查看,认真研究,科学谋划项目;行业部门根据行业扶贫需求按要求做好项目谋划。各乡(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标准文本申报下一年度应实施完成的脱贫攻坚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项目实施方案要详实具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工程类项目要明确施工示意图、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内容,产业发展类项目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测算、项目运作模式、带贫规模、带贫对象及绩效目标等,凡应确定到入到户的要具体细化到入到户。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时限要求分别报送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基础项目组和产业项目管理组,由县发改委、扶贫办汇总以备论证评审。

(二)准确核查

对上报的脱贫攻坚项目由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基础项目组、产业项目管理组对口审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技术等力量对核算后的项目建设规模、资金预算、项目效益分析等进行再审查,拿出审查意见。

    或县业务主管部门或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项目实施组对乡镇脱贫需求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初审入库

    1.抓好规划组织协调。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项目规划审批组负责对扶贫项目库建设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具体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县扶贫办等组织协调负责项目库建设。县发改、扶贫等部门对脱贫攻坚规划、项目库建设工作负责。

    2.加强项目评审论证。对拟申报入库的扶贫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集中评审论证,有主管部门的项目由部门负责,其余项目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基础项目组和产业项目管理组负责。依照评审标准严把项目评审论证关。需要实地核查勘验的项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基础项目组和产业项目管理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勘验,确保评审入库的项目真实、可靠、可行,提高入库项目质量,确保可以随时开工建设。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县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扶贫项目评审论证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相对固定的扶贫项目评审专家库。

3.合理建立项目库。县发改委会同县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扶贫项目库入库项目投资规模。结合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参照上年度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投入规模确定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入库项目的投资规模,准备充足的入库项目。为切实提高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的时效性,综合考虑专项扶贫资金提前下达、统筹整合资金集中下达等因素,要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建设。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合理预测资金到位情况,提前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分批次进行批复,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开展相关工作,加快工作进度。

4.严格项目库管理。凡按程序申报、经评审入库的扶贫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补充。年度安排的扶贫项目应当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维护项目库管理的严肃性。受资金规模和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当年未实施的入库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优先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要及时报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精细评审

前置项目投资评审,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凡需进行投资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提前组织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评审,缩短评审时间,项目一经评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评审结论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后续工作衔接,加快相关工作进程。县财政部门对乡镇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评审负责。

(五)研究审批

乡镇及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报项目申请报告,县脱贫攻坚指挥部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集中审核、集体研究,睢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总指挥长(或指挥长、副指挥长)签字审批,印发项目审批文件,并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的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作为上级检查、考核的依据。项目审批除了项目建设的内容与要求外,同时明确界定三个主体。一是项目实施主体(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即项目实施主体。二是业务主管主体,即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项目时从县有关部门中指定为业务主管部门,也可制定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基础项目组或产业项目管理组为业务主管部门;三是项目验收主体,即项目实施主体(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在业主单位自验的基础上,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复验,出具验收报告。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对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负责。

(六)明确责任分工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对扶贫项目库建设进行协调、推动落实,对项目进行审定、统筹。县发改委、扶贫办和财政局牵头负责项目库建设,具体做好项目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县各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库项目的预审、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村扶贫项目清单,审核、评估项目合理性、真实性、可操作性。

对于涉及纳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项目资金,县各业务指导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对本部门纳入项目库中项目开展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六  优化项目实施管理

建立项目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对项目投资评审(前置)、招标投标、项目监理、工程验收、竣工决算等环节,按照时间进度能够同步开展相关工作的,要尽量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督导检查、统一项目验收和统一竣工决算审核,及时跟踪项目工程进度,提高办理业务的工作效率。遵循“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扶贫项目实施主体(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具体管理责任,落实好落实项目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项目公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验收制、决算审计制“六制”管理。

(一)优化规范招投标工作

    1.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要优化招投标管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招投标手续。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指定有关单位统一组织项目招投标,具备打捆招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标,缩短招标申报、排队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脱贫攻坚项目“绿色通道”,提高扶贫项目招投标效率。要合理确定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灵活采取招标方式,提高采购效率。要合理确定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在不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制定限额标准。适度前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流程,提前办理招投标手续。在合理预计当年扶贫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金使用结构,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实施招投标。扶贫资金到位后应优先用于已招标项目的资金需求,当年资金不足的,从下年资金中优先安排。

2.及时做好项目招投标

    项目一经审批,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做好投资评审结论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后续工作衔接,加快相关工作进程。为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做到项目预算评估、投资评审工作前置,在项目审批前完成。

一是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及业主单位及时联系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设计施工图纸。二是做好项目预算评估工作。项目业主单位要3个工作日内联系有资质的造价单位对项目进行预算造价,出具有法律效率的项目造价资料。对已经筛选论证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县评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集中批量进行评审。对临时确定的项目投资,要及时评审,限时(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零星、分散的扶贫项目投资预算(扶贫资金预算投资额20万元以下),可由业主单位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招标办备案,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三是前置项目投资评审工作。为加快项目建设相关工作进程缩短评审时间项目业主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图纸及造价资料报送县政府定额站和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招标前期评审,出具法律效率的招标拦标价。四是严格执行省定工程招标采购限额标准。项目实施期限自资金下达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扶贫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限额标准,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低于5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低于5万元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部门自行采购。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需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且符合变更条件的,财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扶贫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货物和服务,可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财政部门不再审批。五是做好招标代理公司选定工作。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沟通,依据有关规定要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招标代理公司,并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六是做好招标网上公示工作。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招标文号,报县政府招标办公室审批,1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制定网站发布招标信息。七是做好项目开标各项工作。项目业主单位要在2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县采购办、县招标办、县纪检监察、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监督部门申请,邀请全程监督招标、开标、公示。八是签订合同。在项目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中标单位和业主单位要在1个工作日内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进场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要将项目合同文本报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做好项目施工和监管工作

    1.做好项目及早实施。项目招投标完成后,施工单位3日内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进行工程开工,超前谋划,早行动, 确保了合同期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工作。一是项目业主单位要明确专人抓项目实施,根据合同要求督促项目进度;二是工程监理人员全程加强对项目质量监管和督促进度;三是乡村邀请部分群众公认推荐、熟悉施工业务的群众代表和五老人员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监管,评议监督。

    3.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在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按验收标准和程序对竣工项目进行初验;业主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有关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提高验收工作效率。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能否长期发挥效益负责。

    4.及时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工作。根据县审计局统一制定的竣工决算审核制度和程序,坚持项目招标有预算、项目竣工有决算,以决算工程量作为最终支付工程款依据。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要3日内联系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项目审计决算书。对建设内容复杂、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算审核。

    5.实行公示制度。在项目规划、建设内容、招投标和工程完成情况等方面,按照公示公告规定期限,向群众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  加快扶贫资金报账和拨付:

按照扶贫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报账制要求,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报账资料审核流程,及时审核办理报账拨付业务,提高报账拨款效率。

    (一)预付项目启动资金。

    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要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30%预付款。

    (二)阶段性报账。

    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项目业主单位要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合同,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约定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增加阶段性报账次数。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账拨款申请资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拨款。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经项目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后,县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10%的比例拨付工程款。

    (三)质保金拨付。

    认真执行留置质保的相关规定,工程质保金留置比例过高的,要根据项目投资规模、质保期限及质保任务量调整质保金留置比例,按合同总价的3%执行。质保期满后,相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复验,经复验合格的,及时将质保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四)项目评审、审计、报账

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决算审计和资金报账支付要实行提前告知制。县级审计机关或对政府评审机构要制定具体明确的扶贫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决算审计、评审资料清单和报审程序,提前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提供扶贫资金报账支付的明白卡和流程图,列出报账支付所需资料清单,限时审核完毕、支付资金。对建设内容复杂、金额较大的项目或审计、评审力量不足的,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及时对扶贫项目预算、结决算进行评审,限时(7个工作日)办结。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审计、评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审计决算金额97%的工程款。

(五)工程移交、管护。

对验收合格工程,项目施工单位10个工作日内,在业主单位的监督下,向工程接收单位(受益单位)移交,办理移交各类手续。受益单位接收工程后,及时抓好工程管护,建立健全管护组织,制定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量化任务,责任到人,同时加强宣传,实现群管群护业主单位、受益单位强化工程管护检查,确保工程运行良好。

    (六)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档案资料贯穿整个扶贫项目管理的始终。项目业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管理,以备督查、巡查、审计、考核。主要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资料、核查资料、评审资料、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拦标价文件、工程招标审批资料、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投标文件、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监理合同、项目开工报告、项目每批次报账资料及监理报告、项目交工资料、项目验收资料、项目审计报告、工程移交、工程管护等。乡(镇)、贫困村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完善项目实施档案资料,报县指挥部基础项目组、产业项目管理组备案。

第四十八  强化细化措施, 落实: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发改委、县扶贫办负责编制脱贫攻坚规划,部门专项规划与县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项目实施主体(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县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完成验收后的后期管护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基础项目组、产业项目管理组及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两级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调研,将督导和指导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强业务交流,提高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

(三)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脱贫规划体系、指挥管理体系、责任捆绑体系和工作保障体系,实行“周例会、月点评、季观摩、半年一考核”的工作推进机制,实现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全过程覆盖,对每个环节都要制定具体的业务办理操作规范,形成项目管理流程图,明确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备环节业务的办理时限、达到目标和业务标准,确保相关措施可操作、可考核、可追溯。

(四)加强督导检查。推行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一清单、四机制”工作机制。“一清单”即:“一个交办清单”。实行项目台账管理,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工程进度、支出进度、完成时限)、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等逐一细化,倒排工期,明确责任,按时间节点分类排队,做到“四个有数”即责任细化心中有数,完成时限心中有数,项目进展情况心中有数,项目效果心中有数、实行“四对”即“对标”、“对账”、对时、“对人”、“三个倒逼”即倒逼措施,倒逼进度,倒逼落实;“四机制”,即:督查督办机制、限期整改机制、工作约谈机制、问责追责机制。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评。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督查巡查组对全县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对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睢县扶贫资金项目监督举报电话运转机制

工作制度

总则

第四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能监督,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豫扶贫办[2017]129号)和《睢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睢政[2017]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申请了监督举报平台电话:0370-3083938,13937028882(只接收短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督举报电话的社会监督平台作用,促进监督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集中受理、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条  监督举报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组织、协调、转办、调查和督办。

第五十一条  监督举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地受理和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咨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机构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督举报领导小组由县政协副主席郭爱民任组长、扶贫办主任刘学军、财政局局长王静洲任副组长,扶贫办副主任秦培杰、财政局财监办主任张紫阳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监办,办公室主任由张紫阳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财政局、扶贫办抽调业务骨干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扶贫资金项目来电来访来信的受理解释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监督举报工作依照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群众举报反映各种到户奖补资金不到位问题。

(二)受理群众举报扶贫项目招投标管理不规范,存在围标、串标,违规转包工程等问题。

(三)受理群众举报项目开工不及时、实施进度慢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补助对象、未经批准增加投资规模,造成扶贫资金违规使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扶贫项目安排不精准、项目管理不规范、项目未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导致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差等问题。

(五)查处贪污侵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问题。

(六)受理群众举报通过多头、重复、虚报、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方面套取、骗取扶贫资金,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

(七)受理群众举报以争资金、跑项目等名义行贿受贿,插手扶贫工程项目,在扶贫贷款、项目实施中吃回扣、拿“红包”,资金发放中索要“跑路费”“辛苦费”等问题。

(八)受理群众举报在扶贫建设项目发包、扶贫物资采购等环节索要回扣、收受好处费,利用审批权或资金发放权违规收费等问题。

(九)受理群众举报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扶贫项目出现“豆腐渣”工程或烂尾工程,给脱贫攻坚造成较大损失等问题。

(十)受理群众违反财经纪律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将专项扶贫资金挪作他用等问题。

(十一)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

第五十四条  工作基本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心、诚心、耐心做好群众举报工作;

(二)讲究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咨询解答快、受理投诉快、调解查处快、信息反馈快,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投诉、举报内容。

第五十五条  受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听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热情有礼、耐心解答,使用文明礼貌和规范用语;

(二)对投诉举报内容,必须询问清楚,详细登记台帐,文字表达言简意赅、准确有效,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于当日进行分流、转办;

(三)对群众举报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负责对反馈结果进行审核、催办和归档,对未按规定期限反馈的案件至少催办一次,否则,与案件接收人共同承担责任。

受理办理

第五十六条  受理

(一)监督举报工作由受理人员按上班时间人工值守。

(二) 受理人员对来访、来函、互联网等形式投诉、举报的,应于当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登记。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或属于其它部门管辖的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即告知其向相关部门咨询、举报,并主动告知其相关联系方式。

第五十七条  办理

属于受理范围的咨询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即予以答复;一时确实难以答复或答复不清的,经查阅资料或请教相关人员或部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回复咨询人,并跟踪回复结果。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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