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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关于金融扶贫政策的有关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5 10:55:14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一、 贫困户扶贫信贷政策

(一)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户)。

(二)贷款条件

1、年龄:18-60周岁;

2、三有一无:有贷款需求、有劳动能力、有发展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3、非恶意延迟还款的贫困户,经银行重新评估认定后,可结合评级授信情况申请贷款;

(三)贷款用途

重点支持发展种养殖等生产性贷款需求的贫困户,消费性贷款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申报(当年不得在不同金融机构重复申报,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四)期限、额度

每户最高贷款20万,期限3年以内,其中5万以内享受免抵押、免担保、全额贴息政策。

二、 产业扶贫政策

(一) 对象

带贫企业(农业企业、非农企业、合作社)。

(二) 条件

1、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农业(非)企业。

2、鼓励带贫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带贫困户”“基地带贫困户”“公司加基地带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带贫企业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企贷企还,严禁将贷款风险转嫁给贫困户。

3、对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三)期限、额度

带贫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的200万元以下的融资,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融资期限为6个月至3年,可循环使用。

三、政融保

融保融资额度、期限及利率。在脱贫攻坚期限内,根据融资主体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的5万元以下融资,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融资期限为12个月,可循环使用。

(二)带贫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的200万元以下的融资,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融资期限为6个月至3年,可循环使用。

四、贴息政策

(一)扶贫小额信贷贴息

1户贷户用:贫困户5万元以下贷款实行全额贴息;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贷款不予贴息;

2、社贷社用、企贷企用:根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数相对应的额度,按2%的年利率贴息。

3、凡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二)政融保融资贴息:

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融资实行全额贴息,带贫企业贴息融资利率最高50%。

(三)原则上贷款期限3个月以上给予贴息。贷款、融资期限不足3个月的不予贴息,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不予贴息。

五、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授信活动。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贫困户,享受一定幅度的利率优惠和提高贷款授信额度的奖励。贫困户最高贷款授信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其中15万元不享受贷款利息贴补但享受贷款损失补偿。

2、对当年贷款到期收回比例达到100%的村委,按照贷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二给予财政奖励资金;对当年贷款到期收回比例达到100%的乡镇,按照贷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给予财政奖励资金;对任务完成较好的金融机构,参照《睢县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睢县2017年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惩办法》睢政办〔2017〕31号进行考评、给予奖励。

(二)惩罚措施:

1、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户、失信企业拒绝给予授信或者提高授信条件,不能享受扶贫等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年内有农户(贫困户)出现2次不能按期还息的,由承贷金融机构采取催收措施,贷款收回后该贫困户不得重新申请扶贫贴息小额贷款、政融保业务;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承贷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并派驻工作组查明原因,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通过清偿,实现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睢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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