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无线电台(站)审验和收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度无线电台(站)
审验和收费工作的通知
县各设无线电台(站)单位和个人: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2012年全国和省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动员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丘无线电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2012年度无线电(站)审验和收费工作的通知》(商无文〔2012〕2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无线电台(站)审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军队、武警除外)和个人须携带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和台(站)技术资料,于7月31日前到商丘市无线电管理局进行审验、换发电台执照,并缴纳频率占用费(国家或省规定免缴和由国家、省收缴的除外)。同时各设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要将其无线电台(站)数据于7月31日前报送县政府(二楼)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二、凡需报停、报废的电台,须到商丘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缴回无线电台执照,并由商丘市无线电管理局收回所指配的频率。
三、宾馆、酒店、商场、洗浴中心、洗脚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所使用的对讲机、手执机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数据及其使用情况于7月31日前书面报送县政府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四、对逾期不办理审验、交费手续和报送数据及使用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商丘市无线电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的,商丘市无线电管理局可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
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