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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同占来我县调研社会法庭工作

来源:睢县网 发布时间:2015-07-09 08:41:56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7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同占来我县调研指导社会法庭工作,县领导吴海燕、邓亮陪同调研。

    孙同占一行先后到尚屯镇社会法庭、西陵寺镇社会法庭、尚屯人民法庭、睢县交通事故特色社会法庭进行调研并分别召开了座谈会。调研中,孙同占详细了解社会法庭受理和调处纠纷情况,并与乡镇党委书记、社会法庭的同志进行交谈,从机构上、机制上、实效上调研社会法庭的运行情况。在听取了社会法官的简要介绍后,孙同占表示,睢县法院以中心社会法庭带动其他社会法庭工作运转的模式非常好,值得推广。睢县社会法庭自身的工作机制比较健全,充分利用了司法所、办事处的信息资源和力量,以法院的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的强制力为保障,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随后,孙同占一行在县法院召开座谈会。县委副书记、县长吴海燕在讲话中说,近年来,县法院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目标,在提升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上狠下功夫,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孙同占对我县人民法院的社会法庭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孙同占指出,睢县法院环境整洁优美,法律文化氛围浓厚,社会法庭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充分发挥了社会法庭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得到了党委政府的支持,社会法庭建设方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推广。就下步工作开展,孙同占要求,一要对社会法庭的工作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突出其社会性。社会法庭应以群众为工作主体,社会法官应是当地德高望重、有一定调处纠纷能力的普通群众,而不应是乡镇干部、公务员和行政人员; 二要形成社会法庭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社会法庭运作的基本形式是自治的,民间性的,社会性的,其具体的工作方法要让群众自主,要以群众的思维方式和是非评判标准去解决矛盾纠纷。社会法庭发挥工作职能的形式要同国家审判机关有所区别,不需要照搬照抄法院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模式,其办理的案件要有登记材料,有记录,但不一定采用法院诉讼卷宗的形式;三要理清社会法庭同社会综治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的关系,三个部门解决纠纷时应互不干涉。社会法庭需要一定的办公场所,但其解决纠纷的形式应该是灵活多样的,要更多地到纠纷发生现场解决问题;四要充分总结经验,对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完善、创新,使社会法庭充分发挥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总结出一套可复制的做法在全市进行推广。

    会上,县法院院长王光华介绍了县法院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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