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127 | 发布机构: | 白庙乡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关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一)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三)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领取;(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第九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登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和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其中,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的。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可以通过网上预约,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窗口现场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和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以由监护人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