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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12290000013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

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印发各地,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对加强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豫政〔2016〕79号和民发〔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最困难、最弱势的人群,是兜底保障的重点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贯彻民发〔2016〕115号、豫政〔2016〕79号文件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准确把握新规定、新要求。要组织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人员培训。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把握关键环节,落实重点任务

    各地要根据文件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抓紧完善配套政策,确保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完善对象认定条件。各地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中,要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结合民发〔2016〕115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实践中切实可行的特困人员认定做法,制定本地的认定细则。要设定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明确《办法》出台前已享受低保的城市“三无”人员纳入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把握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新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已纳入低保的人员调整纳入特困人员认定范围。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要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机结合。扩大社会参与,积极探索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办法和途径。

(二)规范办理程序。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大主动发现力度,主动帮助无法自主申请的对象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审查申请材料,采取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组织民主评议,严格执行公示程序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原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公示并终止救助供养。

(三)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各地要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各地制定的基本生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相适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集中和分散特困人员平均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地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加强对分散供养人员联系巡访和照料护理。鼓励和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特困人员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分散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或采取家庭托养、寄养和社会助养等方式,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鼓励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建立与分散供养人员联系巡访制度,定期上门为分散供养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介入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专业服务。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范本,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规范委托服务行为。

(五)优化供养机构功能。各地要按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满足需求、优化功能、多元供给、分类指导”的思路,区分功能定位,合理布局发展。进一步明确政府设立的敬老院、福利院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为特困人员服务、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争取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规划,加快推进一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和设施达标,重点加强对现有机构的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其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安置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民办机构购买供养服务,满足特困人员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增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老年人照料、护理方面的区域辐射功能,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为社会老人提供代养服务。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养老机构许可登记,解决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办法》要求配备工作人员,提升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六)加强资金保障和管理。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做好资金需求测算,确保资金安排满足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的需要。福利院供养的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经费,由福利院负责汇总供养特困人员信息并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核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救助供养经费。在分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各级**公益金时,加大对特困供养服务方面的投入,确保投入占比逐年提高。

(七)整合救助政策。统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对需要专项救助的,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

三、相关要求

(一)理顺指导关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健全和理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根据业务职能由内设社会救助部门归口管理,确保上下对口、高效联动。民政部门直属的福利院的管理按照职能仍由内设社会福利部门负责。

(二)开展全面排查。各地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排查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52号)要求,尽快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全面排查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要结合开展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摸清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底数,查找问题及根源,制定解决措施,为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奠定基础。

(三)加强检查考核。各地要加强对《办法》落实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目标考核,合理运用评价结果,推动工作落实。建立专项督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发生的负面舆情、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发生的安全管理问题等进行通报,并作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各地要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问题建议及时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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