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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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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15000000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管理

睢县城关回族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睢县城关回族镇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次数: 【字体: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豫政〔202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商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政〔202113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商政〔2019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各村(居)、直部门做好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工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党工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应急部门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村级组织指挥机制。在事发地党工委领导下,属地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应急大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伍为骨干、政府后勤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7 应对原则与应急响应分级

  1.7.1 应对原则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服从上级指挥部指挥。或由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当突发事件超出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1.7.2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县级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级、级、级和级。级、级、级响应上报县里决定,级响应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联合上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决定。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8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应对本辖区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办公室起草、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及直部门为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处置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报政府批准,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报政府备案。

4)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总体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庆典、迎检、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该活动的部门审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报与批准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文件的规定时限及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依程序及时修定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各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村(居)、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决定启动预警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处置一般的突发事件,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先期处置辖区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副指挥长由办主任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等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指挥部提交全重大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重大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指挥部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党工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信息舆情组、善后处置组、技术资料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等 9 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专职消防队共同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院牵头。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

4)治安保卫组:由派出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社会治安等。

5)信息舆情组: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处置等。

6)善后处置组:由党政办牵头。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技术资料组: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专家、技术人员等,调用相关资料等。

8)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牵头。负责应急救援中电力、能源、交通、装备、物资等的支持保障工作。

9)专家组: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抢险救援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等专项指挥部。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指挥全相应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研究、决定全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2)部署和总结全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3)起草和实施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负责应对处置相关专项突发事件;(5)指导、督查全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6)承办应急办和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党政办主任、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负责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组成和职责等由各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3村(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村(居)设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小组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部门。

2政府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政府编制镇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镇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镇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风险监测

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政府及直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加强日常监测和重点排查,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和预测。

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构建与县应急委、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镇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 风险预警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3.1 预警分级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并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1)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是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经研判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应急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政府及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及县公安局报告。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具体按照《商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商政办〔2018115 号)相关规定执行。

3.3.3 预警措施

3.3.3.1 发布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3.3.2 发布一级、二级、三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政府除采取本预案 3.3.3.1 中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大队、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1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察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事发地村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事发地村委及其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村委、单位必须同时报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涉及港澳合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县政府和部门上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村委及其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村(居)和有关单位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各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政府、应急办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3 指挥协调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县政府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当县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指挥部要服从上级指挥部的领导。

4.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撒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派出所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辖区经济发展稳定时,政府或经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单位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县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省、市、县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撒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政府及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督促、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

  5.3 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层层上报。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5.4 恢复重建

政府、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牵头做好恢复重建工作。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等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援助的,由政府提出请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财政、交通、工信、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

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政府提出请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获取扶持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1)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2)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力保障

财政要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要纳入预算。

应急处置和预案演练所需经费按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村(居)民委员会,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还可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政府审批后实施。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3 物资保障

1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通信部门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2财政、民政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要会同下级各村(居)卫生室建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保障系统,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要开辟医疗卫生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所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村(居)要重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卫生监督体系,提升卫生应急能力,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应急通信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由政府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承担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 24 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

6.6 交通运输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交通保障、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等由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2派出所负责交通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应急办负责指挥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协调配合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及相关上级单位,配合上级单位组织人员修补,尽快恢复交通。

6.7 治安维护

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要按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6.8 人员防护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委员会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委员会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其人身安全。

6.9 基础信息保障

  及时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接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各属地村(居)要及时开展河道、湖泊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 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村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并适时修改。

 7.2 预案审批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宣传培训

 (1)应急、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村(居)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各村(居)、直部门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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