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80000018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发出通知和作出决议,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简称“一五”普法)从此,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民学习法律知识的自我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在总结“一五”普法经验的基础上,从1991年起进一步开展第二个为期五年的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简称“二五”普法)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以各级干部尤其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除各类大、中、小学和各级党校、团校、干部学校设置不同层次的法制课程外,对不同职业的公民,针对不同特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系统地上法制课;在农村中采取干部包干、党员包联系户、宣传员送法上门等方法组织农民学法;并配合多种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国范围,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从准备阶段、实施阶级到总结考核阶段有步骤地、分批分期地贯彻执行“一五”和“二五”普法规划。“二五”普法在“一五”期间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十法一条例”)的基础上,要求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分层次、有重点地选学各类有关的法律知识。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