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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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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80000016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居民身份证管理

城关镇居民身份证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一节 申领、换领、补领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 44— 第一百五十六条 港澳台居民、华侨在我省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请领取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第一百六十条 居民身份证办理应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原因。对于首次申请办理的,登记为申领;对于证件有效期满、姓名、性别、民族变更及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登记为换领;对于出生日期更正、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登记项目错误的,登记为换发;对于因户口迁移、登记指纹信息等原因要求换证的,登记为其他原因换领;对于证件丢失的,登记为补领。 — 4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民警应在群众监督下,对旧证做剪角处理(剪角位置为证件个人信息面左下角长宽各 2.5CM处),确保视读、机读功能失效,并按程序统一销毁。对于群众提出的留存旧证作为纪念的诉求,可在剪角后交还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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