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80000017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城关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依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申请材料
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本人(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居委或其他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4.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5.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完成民主评议)的,公示(评议)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6.终止
发现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民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