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6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共服务清单 |
睢县城关回族镇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基本目录事项名称(主项) | 基本目录事项名称(子项) | 基本目录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层级 | 省级指导部门 |
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1.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3.《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缴费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第十六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变动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封锁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1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缴费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1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封锁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1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1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14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出具《参保凭证》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15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公共服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16 | 老年人优待证 | 老年人优待证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 老年人优待证申领 | DE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7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登记事项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事项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4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5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监护人陪同)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27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监护人陪同)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28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补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申领居民身份证(补领)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29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换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30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补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补领)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31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换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32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申领临时身份证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33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购房入户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34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工作调动入户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35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夫妻投靠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36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父母投靠子女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37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子女投靠父母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38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务工人员入户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39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40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41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迁入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42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迁出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43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迁移证补发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44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准迁证补发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45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迁出-迁往市(县)外(有准迁证)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46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迁入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47 | 户口登记 | 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内出生)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48 | 户口登记 | 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外出生)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4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审核、发放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审核、发放 | 行政给付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5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审核、发放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审核、发放 | 行政给付 |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51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公共服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