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1200000016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育登记服务 |
对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外出生)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对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外出生)
二、申请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回豫落户。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四、申请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证件原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亲子鉴定证明、监护关系佐证材料,内容真实有效,提供的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并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子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珠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时令:8:00—11:30,15:00—17:30
冬时令:9:00—11:30,14:30—17:00
地点:潮庄镇便民服务大厅(潮庄镇清真寺往西100米大石头处北侧)
七、咨询电话
潮庄镇便民服务大厅无固定电话,由党政办统一联系:0370—835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