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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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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250000019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9-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救助审定

睢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受灾困难群众 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睢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2023-2024 年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 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乡镇(街道)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睢县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9 月 25 日

2023-2024 年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为切实有序做好全县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达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 能够温暖过冬、安全过节。根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2024 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86 号)、《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关 于印发 2023-2024 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和省、市 冬春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 进和谐、服务发展”为目标,把冬春救助工作作为保障受灾困 难群众基本生活和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政治任务。按照“分类 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原则,应救尽救,确保受灾困难 群众人心安定、社会大局稳定。 

二、救助范围 

2023 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12 月底前如有新的灾害发生,要统筹兼顾新灾受灾人员救助的 需求,及时、规范救助到位。

 三、救助程序 

(一)需救助对象的调查统计。各受灾乡镇(街道)从 9 月份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依托今年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上报的灾情为底数,对冬春需救助人 员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掌握需救助人数、资金和物资需求等。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由 本人申请或者村(居)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民主评议 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 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报县级 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对于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 病患者等特殊受灾困难群众,本人办理申请手续困难的,应主 动将其列为救助对象,主动开展救助工作。重点救助倒房重建 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 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 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二)救助对象的评估核定。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街 道)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组织填写汇总本地 区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重点对救助人 员的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等进行核对、校验,如发现信息错 误及时更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耽误后期资金拨付进 度。建议救助对象提前向银行卡中打入一元钱,保障提供的银 行卡号可以正常使用,为救助资金能够顺畅快速到账做好准 备。

(三)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 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资金达到后,各受灾乡 镇(街道)尽快组织开展第二轮公示,将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 示(包含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补助金额等内容),接受 群众监督。在资金发放形式上,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 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个别特 殊群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现金,确需实物救助的,提早组织 采 购 , 按 照 《 受 灾 人 员 冬 春 生 活 救 助 工 作 规 程 》 ( 应 急 〔2023〕6 号)要求,将采购物资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存 储、滞留。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审 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四、救助标准

 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 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基本生活问题。按照需救助时段、需救 助数量,分类施救的要求,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人均不低于 100 元不高于 300 元,户均不低于 100 元,不高于 2000 元”落实。 各受灾乡镇(街道)结合冬春救助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 度、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救助具体标准,对于 特别困难的受灾贫困户可以适当增加救助标准,但需要个人写 出证明,村、乡(镇)审核。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 原则,严禁按照受灾人口、受灾面积、受灾家庭平均分配。要 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 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

 五、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2023 年 9 月份开始为调查摸底、制定救助方案 阶段。各乡镇(街道)及时将因灾遭受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纳入 救助范围,做好冬春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核定等工作。统 计好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 表》,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县应急部门根据前期调查汇总今年冬季和下年度春季本行 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建立以乡镇(街道)为单 位、名册到户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填 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一览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 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冬春救助方案。

 第二阶段:2023 年 10 月份中旬为在系统上报 2023-2024 年 冬春需救助、申请救助资金阶段。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前期的 调查统计及时通过灾情系统上报冬春需救助总体情况,并同步 上传《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认真填写需救 助人员基本信息。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前以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联合(采用财政文号)向市财 政局、市应急局上报资金申请请示(附需冬春救助情况评估报 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需救助人员数量,与灾情系统上报数 据一致。 

第三阶段:2023 年 12 月中旬至 2024 年 2 月 10 日为救助实 施阶段。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 金安排,结合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在已确定的救助范围内实施救助,明确分类救助标准,在春节前按程序及时将救灾 款物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科学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 价,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目标申报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阶段:2024 年 5 月底前为冬春已救助情况调查、核定 和上报阶段。各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助工作资料的汇总、 归档工作,对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进行总结评估,汇总本行政区 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春已救助情况,如与此前统计上报需救助 人员存在差异,要重点上报说明情况。按要求填报《受灾人员 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览表》,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将 对各受灾乡镇(街道)冬春救助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受灾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政 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灾害情 况,落实好冬春救助工作。要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应急 〔2023〕6 号)有关要求,深入基层了解受灾困难群众期盼和诉 求,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早部署、早谋划、早安排, 迅速行动,科学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细化具体救助措施,确保 - 6 -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切实落实好地方政府灾害救助主 体责任和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保障本级救灾资金投入, 按规定安排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春 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三)加强资金监管。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 使用”的原则,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上级和地方冬春救灾 资金下达后,各受灾乡镇(街道)要加快冬春救助资金发放进 度,及时跟踪调度,确保资金直达基层、直达受灾群众,严禁 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 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监察。 

(四)强化正面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冬春救助正 面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乡村“小广播”、板报专栏等形 式广泛宣传救助成效,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 公信力,提升冬春救助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展现党和政府 关心关怀受灾群众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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