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睢县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70600000111 发布机构: 董店街道
生效日期: 2023-07-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共服务清单

睢县董店街道公共服务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基本目录事项名称(主项)基本目录事项名称(子项)基本目录事项类型设定依据业务办理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层级省级指导部门目录来源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出具《参保凭证》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公共服务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11〕80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DE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我省目录
3生育登记服务证生育登记服务证公共服务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2、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2.《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卫指导[2016]7号)二、登记机关和办理程序:(一)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服务证申领DE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我省目录
4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公共服务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5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6社会保险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7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8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9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公共服务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34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6〕17号)
企业人员中断社会保险关系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0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参保登记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关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1号)、《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等。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1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公共服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社会保障卡启用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2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公共服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3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公共服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社会保障卡非卡面信息变更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4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申领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社会保障卡申领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5养老保险服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公共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52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公共服务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9〕94号》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我省目录
17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注销公共服务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第四章注销登记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郑政〔2015〕47号 第三节 终止登记 第十一条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公共服务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要不断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我省目录
1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公共服务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四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结算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我省目录
20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公共服务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我省目录
21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公共服务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我省失业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35号 );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22号)。
失业登记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22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公共服务1.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个人就业登记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23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公共服务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二条、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用人单位就业登记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24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志。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4.《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5号);6.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郑办〔2020〕15号)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D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25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共服务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志。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4.《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5号)。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26创业服务创业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2.《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文件第十二条 创业补贴。包括开业补贴、运营补贴和项目补助。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下同)、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给予运营补贴。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
开业补贴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27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共服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吸纳对象个人贷款额度、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人均5-10万元掌握。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适当提高各类人群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一)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二)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28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共服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吸纳对象个人贷款额度、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人均5-10万元掌握。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适当提高各类人群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一)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二)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29三无残疾人救助三无残疾人救助公共服务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09号) (三)社会福利9.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达到规定目标。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安养范围。对孤残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三无残疾人救助(初审)D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我省目录
30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公共服务1、《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8〕40号)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初审)D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我省目录
3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公共服务1.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3.《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3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缴费信息查询)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3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3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查询)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3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变动查询)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3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封锁信息查询)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3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打印)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3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查询)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3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4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缴费信息查询)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4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封锁信息查询)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4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打印)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4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查询)D河南省医疗保障局#N/A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