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700000161 | 发布机构: | 河堤镇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伤保险服务 |
河堤镇工伤保险服务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住院期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 河南省 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
4、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5、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